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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交付及验收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柯桥律师  
工作成果交付及验收

  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工作成果,因此,承揽人在工作成果完成之后,应当将其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同时,定作人为了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要求,应当对承揽人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实践中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交付及定作人的验收可按下列几方面进行: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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