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律师,柯桥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现况
实践中,各法院对原告支付律师费的证据要求是五花八样,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出具律师费发票,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出具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同时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对原告委托律师的律师费是否承担、如何承担、承担多少也是争议不休,甚至只为律师费上诉、再审也是常见。
二、鲁民申1049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答复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法院准许原告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原告是否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用,是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问题。
4、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仅是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的付费和收费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义务,可能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但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
三、总结
原告是否支付律师费是原告与受托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只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国家价格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规定,无论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被告都应当承担。
;
本条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该当事人承担违约后,应当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例如依照消费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出售商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制造商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受损害的消费者直接请求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