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律师,柯桥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上的默认是指当事人无言语、文字表示,又无任何积极的行为,以沉默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在通常,要约生效以后,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给要约人。因而默认一般不会构成成承诺。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视为默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一、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二、银行免除自身
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评析: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
三、银行加重消费者
某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
四、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五、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合资、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它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评析: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法公司法。
六、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
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的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存续期;、;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