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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填写说明

12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日 柯桥律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填写说明
⑴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本duplicate)。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复联保险单)duplicate)构成全套保险单。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根据“ucp5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⑵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此处填写发票号码。
⑶保险单号码(policy number),填写保险公司指定号码。
⑷被保险人(insured),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即应在被保险人处填写“xxx出口公司+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 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但是实际发生货损时,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所有单据以xxx为抬头人,那么应在被保险人栏以xxx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单就不要背书了。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可打成“被保险利益人”即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空白抬头(to order),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to applicant +出口商 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如信用证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在本栏上所规定的名称,无需背书。
⑸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名称,此栏允许填写货物总称。
⑹唛头(marks and nos),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也可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
⑺包装及数量(quantity),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包装的总件数填入;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字样。
⑻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一般按照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此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大小写保持一致。
⑼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即保险金额的大写数字,以英文表示,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
⑽保费(premium)一般已由保险公司印就“as arranged”(如约定)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费及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
⑾开航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一般填写提单的签发日期,也可填写提单签发日前后各五天之内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as per b/l date”。
⑿装载工具(per conveyance),填写装载船的船名。当运输由两程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如再转运到内陆加other conveyance。如空运,则填“by air”或“by aeroplance”;如陆运,则填“by train”、“by wagon no。xxx;如以邮包寄送,写“by parcel post”,若采用海陆联运方式,则填“by s.s xxx and thence by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to xxx”。
 ⒀起运地和目的地(from …to…)此栏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可填写“from 装运港 to 目的港 w/t at 转运港(with transipment at xxx),也可打成via 转运港 and thence to 投保最终目的地。例如:货物由上海运达纽约港后,转运到芝加哥.提单可打成:“from shanhgai to new york and thence to chicago”或“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in transit to chicago”。
⒁承保险别(conditions),本栏系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注意保险险别及文句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即使信用证中有重复语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学会条款,包括修订前后或修订后的,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
⒂货损检验及理赔代理人(surveying and claim settling agents),一般选择在目的港或目的港附过有关机构为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并详细注明代理人的地址。 如果保险单上注明保险责任终止是在内地而非港口,则应填列内地代理人名址。如当地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可以注明由当地法定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如果信用证自行指定买方选择的代理人,则不应接受。
⒃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此栏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制。如果信用证中并未列明确,一般将目的港作为赔付地点。如买方指定理赔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所在国内,便于到货后检验,赔款货币一般为投保额相同的货币。
⒄日期(date),日期指保险单的签发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服务,所以要求保险手续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日期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
⒅投保地点(place),一般为装运港(地)的名称。
⒆签章(authorized singapore),由保险公司签字或盖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
⒇背书(endorsed)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商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名称。当来证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1、 记名背书,当来证要求“delivery to(the order of)xxx company(bank)”或“endorsed in the name of xxx”,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 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 xxx company(bank)或 in the name of xxx 的字样。 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 2、 记名指示背书 当来证保单条款规定为:“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negotiable form issued to the order of xxx”时,具体做法:只要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 orderof xxx”,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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