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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概述

123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柯桥律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由于赠与和人类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各国民法对此类合同大都予以明确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罗马法就有关于赠与的规定。查士丁尼时代以后,赠与成为有名合同。当代世界各国民法典都规定了具体的赠与制度,但有的把赠与规定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有的把赠与列入合同法中,有的规定在继承法中。英美法系国家,也都建立起了日益完善的赠与制度,但立法体例很不统一,有的在财产法中规定赠与事宜,有的在合同法和财产法中均规定赠与制度,并形成了大量的判例。
   新中国建立后,因民事立法长期处于空白,对赠与的法律规定更无从谈起。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才对赠与合同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合同法在第11章用了11个条文(第185条至第195条)规定了赠与合同制度,这是我国赠与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从整体上看,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从根本上确立起了我国赠与制度的原则、规则和要求,是对原有赠与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了赠与人对赠与的撤销权
   包括赠与财产转移前的撤销权、转移后的撤销权以及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
   2.确定了受赠人的要求交付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公证过的赠与,在赠与人不实际交付财产时,受赠人享有请求权,可以要求其交付(第188条)。同时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若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的,赠与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
   3.确定了附义务赠与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即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第190条);赠与人对赠予财产的瑕疵,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出卖人的责任(第191条)。
   4.确定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对一般的赠与,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
   5.规定了赠与人赠与义务的免除制度
   对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规定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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