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柯桥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货物质量违约如何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对违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
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质量标准不明确怎么处理
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违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
在生活实践中,如果发生了货物质量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一般来讲都会要求供货方直接进行更换或者重做,但是如果涉及到根本违约等情况,就可能会使这份合同面临被解除的危险。所以如果您还遇到了更加复杂中的情况,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保管人违约怎么办
需要承担违约。
保管人违约:
①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赔偿。
②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赔偿。
③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
依据《合同法》第39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违约的条件有:
1、仓储物必须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
2、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是由于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
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四、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
五、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保管人员违约,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保管人验收仓库过后,里面的物品发生了改变,那么就要承担赔偿,如果因为保管人员的过时导致仓库里面的物品有损坏也需要承担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