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律师,柯桥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现实生活中,很多买卖都涉及到合同的签订,一般在合同法里面会约定关于滞纳金与违约金的问题,有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那么,关于滞纳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具有预定性、赔偿性、惩罚性等特点。
二、滞纳金的概念
滞纳金一般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又称执行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性质上看,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
三、滞纳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
一般认为,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一方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一方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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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方式,但是对于合同,签订的时候里面就包含了违约如何处理等一些事项,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违约认定及诉讼时效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买卖合同违约认定及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该违约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此合同关系,则无商品房买卖违约可言;其二,该违约是以违反当事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该合同义务的行为,便不存在该违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相对性,是指违约只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
违约,主要是一种财产。一般合同违约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中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违约承担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其弥补损失的补偿性。
然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违约具有惩罚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承担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
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如原来的《德国民法典》第477条规定:解约或减价请求权,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瑕疵外,对于动产,自交付之日起经6个月时效消灭,对于土地,自交付时起经1年时效消灭。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由于原来中国违约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
中国《合同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德国在债法修改后,也是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买卖合同违约认定及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违约的认定首先是看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诉讼时效根据不同的东西也是不同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