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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时间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30日 柯桥律师  Tags: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时间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于涛律师,柯桥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时间规定

  在当今汽车越来越是随处可见的东西了。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拥有了汽车。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认定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今天网就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认定时间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二、交通事故的引发因素


  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认定时间规定


  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门来认定,然后,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除非事故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同意和解外,否则最好都报警,以免怕麻烦而造成更多的麻烦。通常,交管部门是根据行车记录仪、摄像头,以及路况痕迹等来认定和划分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会不会负刑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时间往往要看案件具体处理的情况而定,而流程与认定主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而行。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认定时间规定相关知识的全部内容。安全出行是我们每一个人开车时对于自己的一个基本要求,但是一旦遇到了事故,大家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希望今天的知识对于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认定时间规定还有相关问题,欢迎继续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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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认定是由交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做出来的。那么这种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行为呢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是行政行为。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一一介绍。


  一、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


  三、不服交通认定怎么办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下面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限,结合案例说明,各个阶段有以下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到了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话,也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切勿认为冲动闹事可以解决问题。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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