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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遇拆迁问题 租赁合同即自行解除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19日 柯桥律师  
  租房合同到期后 房客不搬家 想沾拆迁光分房 法院判决———
  林某在东城区东不压桥地区承租有两间公房。2002年6月,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林某与高某及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林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高某。
  此后,高某一家入住。租赁过程中,林某及高某按照廉租政策逐年到廉租房管理部门办理续租备案手续。2005年6月,双方再次续租一年,租期至2006年6月26日。
  去年夏天,由于东不压桥地区面临拆迁,而诉争之房又在拆迁范围内,林某未再与高某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高某搬家。
  高某认为,他所住的房屋赶上拆迁,理应享受拆迁待遇,由有关部门为其分配房屋,现在补偿的事还未商定,故他不同意搬走。
  协商不成,林某起诉了高某及市建委,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高某搬家外,还要求市建委对高某一家另行进行安置,并赔偿其可能受到的损失。
  庭审中市建委表示,已经在丰台区为高某找到了新的廉租房房源。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林某与高某及市建委之间的租赁合同,高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由林某,并搬到市建委为其安排的位于丰台区的房屋内居住,同时与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法官析案
  白昊法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4月28日下发的《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廉租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政策在市场上承租的住房遇到拆迁时,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到市场另行租赁住房,并到户口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原房屋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廉租房遇拆迁后,不再具备租赁条件,故租赁合同届满后,高某应另寻房源并立即腾房。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林某与高某及市建委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决高某腾房,搬至新的廉租房内居住。
  关于林某要求市建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林某对此项主张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所以法院对此未予处理。(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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