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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违约金,毕业生就业的“割肉”之痛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29日 柯桥律师  
  随着应届毕业生走出校门的日子临近,找工作成了他们目前的头等大事。然而,由于竞争的激烈与残酷,用人单位似乎掌握了劳动力市场的主动权。虽然从法律角度上说,双方是平等的,但用人单位制定的“高额违约金”等要求,还是引起了很多毕业生的质疑———
  毕业生:这分明就是在抢钱!
  “这分明是在抢钱啊!”小李是今年即将从辽宁大学经济系毕业的研究生,早在去年12月份,她就和沈阳某大型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后顾无忧”的她心里感到了一丝庆幸。也许是幸运再一次降临到她的头上,在毕业前夕,她又找到了一份条件更好的银行工作,所以她打算与那家企业解除协议,但对于该企业提出她需缴纳8000元的高额违约金,小李觉得有些进退两难:自己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的钱,但银行的那个职位又是自己向往已久的……
  “我还没有上班呢,工资也一分钱没有拿到手,就先要拿出那么一大笔钱给那个企业,我觉得真是窝囊啊!”不过小李也说出了自己的无奈,“现在本科生、研究生那么多,竞争那么激烈,工作多难找啊!当初有企业肯跟你签协议,哪还有时间考虑那么多,先签了再说呗。我也知道要是毁约就得交一大笔违约金,但协议上就那么写的,我也没有资格跟人家讨价还价,你不签别人就签了。”
  通过了解记者发现,在沈阳、大连等城市的高校毕业生中类似小李情况的还大有人在。去年从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的小刘因为考上了国家公务员,所以打算和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一家上海公司解约,但对方提出5000元的违约金,后来他找学校出面协调,才最后把违约金“讲价”至3000元。“3000元几乎是我工作以后两个月的工资,但那时我只好向家里要钱才顺利解了约。”小刘的家境还算宽裕,但小李是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才完成的学业,而现在却让她拿出8000块钱的违约金,她真的是不知上哪儿去凑这笔钱,“实在不行,我也只好还去那家企业了!”小李推测自己最后很可能是望“岗”兴叹。
  很多找工作的毕业生们都知道,不少企业还根据学历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违约金价格:研究生8000元,本科生5000元……国内一家知名企业更是开出了“本科生一万,研究生两万”的高价位违约金额。
  面对如此之高的违约金价格,有些毕业生竟戏称有些企业一年光靠违约金就有一笔不小的收入了,哪还在乎应聘者能否长期工作。
  用人单位:我们也是被逼无奈!
  “我们招聘到的毕业生无缘无故不来上班,也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沈阳一家电子公司人事处的负责人这样说,“去年,我们公司在招聘会上招聘了8个大学本科毕业生,我们公司用20天的时间对他们进行培训,但后来陆续走了6个,现在真正留下来工作的只有1个人了。你说我们公司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培训他们,到头来他们有的连招呼都不打就走人了!”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往年他们公司的违约金只有1000元,但他觉得这点钱大多数毕业生还是能拿出来的,对他们根本起不到什么制约的作用。毕业生大多数的心理是吃着碗里的,还望着盆里的———先签一个单位“保底”,然后还继续找好的工作。“所以今年我们打算把违约金订得高一些,3000元,这样那些毕业生要违约时就会好好考虑考虑了。”这位负责人表示,企业现在也只能用这个方法来避免花钱为别的企业培训的尴尬局面了。
  但是,据一些在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透露,也有少数企业故意在就业协议里把违约金订得很高,而毕业生的福利待遇等却订得偏低,他们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工作,或者想留在某个城市的心理,让他们签下协议,待到毕业生们遇到更好的工作想要解约时,企业就可以“赚一笔”。
  学校:“三方”协议难保双赢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之后,双方要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作为见证协议的第三方,也会在协议上盖章。”辽宁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于老师告诉记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它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这三方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一般在协议上都会注明如果一方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是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的。”于老师表示,因为以前出现过很多毕业生跟企业签完就业协议却不去企业上班,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情,“那些毕业生那样做也会影响到学校的信誉度,也会影响到下一届毕业生的就业,所以,为了防止毕业生′跳槽′的事情再次发生,很多高校只给毕业生发放一式四份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上面签字并保留一份,用人单位盖章也保存一份,学校留有两份,其中一份上交给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发放给毕业生一张报到证。如果毕业生要违约,必须拿到已经签订协议单位的同意证明,我们才能发放给毕业生新的就业协议书,否则他将无法与别的企业再次签订就业协议。”于老师认为这样做有助于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如果说一式四份的就业协议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那么一旦用人单位方想违约的话,谁来保护毕业生的权益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毕业生想违约,非但要得到该企业的同意,还要缴纳高额的违约金,而用人单位想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太麻烦了,而且我们也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啊?”一位毕业生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通常情况下,毕业生们由于怕麻烦或者别的原因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做法不了了之。
  律师:协议书得遵从《劳动法》
  “按理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签订了就业协议,此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这个′协议书′属于意向性的约定,它又不等于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律师指出,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属于标准的用人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劳动关系,所以很多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如果用人方真的与毕业生解约而不按照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进行赔偿,毕业生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这个就业协议中规定类似违约方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一项,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他们进行协商赔偿金额后,再写入协议书。”杨功涵认为,赔偿金额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说多少就多少。毕业生们上了四年大学,有的还读了研究生,几年的学费已经花掉了家里的大量积蓄,如果还要承担违约所支付的巨额违约金的话,这对本身就处于弱势的毕业生们显失公平。
  保护弱者:上海给毕业生撑腰
  既然不合理,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国内一些专家指出,眼下除健全法律外,当务之急是制订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让大家有章可循。关注此问题的专家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应根据省区实际情况,出台类似“工资指导价”一类的标准,作为参照,改变目前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管理不规范的状况,防止企业漫天要价。不少专家呼吁,劳动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应联合制订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对毕业生的违约问题进行指导。
  其实,对于违约金的问题,江苏省曾实行过中介制度,即单位和毕业生各拿出一笔钱,由中介保管,谁违约了就扣下这笔钱补偿给另一方,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不了了之。
  据了解,目前只有个别地区有一些地方性政策。比如上海市今年对毕业生违约金金额规定了上限,即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这一措施受到毕业生的普遍欢迎。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确定公平合理的数额,无疑已经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在此,记者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想出办法,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让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得以平等地面对违约问题,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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