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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莫成租客负担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25日 柯桥律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市民征集意见,获得大部分市民的认可,新规中的有些规定将会增加租客负担,需要更完善。《办法》有三项目标:一是合理分配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诸如房租一年只涨一次,对押金数额做出限制;二是治理群租;三是规范中介行业。
  4月1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此次新规旨在以政府的权力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办法》有三项目标:一是合理分配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诸如房租一年只涨一次,对押金数额做出限制;二是治理群租;三是规范中介行业。
  首先看群租问题。租房是很多新上海人绕不开的选择。随着房价的飙升,不仅是低收入人群,甚至工作还算体面的小白领,也难以负担起一套房子的租金,于是有了“合租”,再衍生出了“群租”:一套商品房被三夹板、石膏板分割成多个小隔间后,分租给了几户、十几户人家。这是一个市场经济下的“自发秩序”,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但群租还有外部性,所以需要政府来规范。比如群租房空间拥挤、电线乱拉,存在着严重消防、治安、卫生隐患。房屋原本是供家庭使用的,如今成了集体宿舍,光是几十个人轮流洗澡,卫生间就伤不起,会渗水、会阻塞,会产生一系列的邻里纠纷。近几年,上海曾组织过多起针对“群租”房的专项整治,但效果既不大,也难以巩固。从执法者的角度说,主要是“无法可依”,要求二房东拆掉私建隔断、清理群租,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于是《办法》应运而生,其中第8、第9条规定: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而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三口之家至少租住12平方米。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这个规定,先由政府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这个规定与去年12月国家城建部公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脉相承,旨在授权政府整治群租。政府部门如此规定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群租有其自身的市场逻辑,未必会因为“整治”而消失。
  解放前,上海因为房价飞涨,也曾出现与如今相似的“七十二家房客”群租。1931年上海市政府也曾发布过限租令:单幢房屋不得超过3户;双幢不得超过5户;晒台、厨房不得改作住舍。这两个跨越几十年的规定是如此惊人的相似。但历史的教训显示,当年的这种“限租令”,在飙升的高房价面前,败下阵来。
  没有人愿意住在冰箱那么大的群租房里,这不需要政府规定;但是居沪不易,飙升的房价让人承受不起,从拥有自己的房子到租房,再到合租,最后在逼仄的群租隔间里安放自己的人生。政府需要做的是提供保障性住宅,缓解民生之痛。在一时难以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也应注重政府规范的可行性,事实是很多人只租得起群租房,现在政府规定他们不能群租了,那他们该怎么办?政府应有一篮子的计划。将群租介定为违法,是简单的,难的是政府去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客观地说,今年上海市政府加大了保障房的投入。今年1月,上海市市长韩正承诺:今年上海新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22万套(间),供应1150万平方米、17万套(间)左右。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的大量出现,必然会缓解房子的供需矛盾,让很多人不用去住群租房,生活在相对正常的空间里。但这种缓解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如果现在就出台禁止群租的规定,势必有人会被赶出群租屋,进一步加剧房屋市场的供需矛盾。群租有消防、卫生等种种隐患,迟早要禁止,这是社会共识。但发布禁令应选择好时机,在今后保障房的供应相对充足的条件下,再出台禁令,可能更妥当。
  此外,新《办法》中也希望以政府力量规范房屋租赁程序,比如要求所有租房合同都必须到区房地局登记备案,甚至逐步实行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这固然方便了政府的管理,但是租客面临的问题也很现实,合同要备案,房东就要缴纳相当于租金5%的营业税,再征收10%的个人所得税。按现在的市场惯例,这笔钱肯定会转嫁到租客头上——本来就是因为买不起房子才租的,如今租金又要涨,这让饱受高房价煎熬的公众,很难想得通。
  房屋租赁市场当然需要规范,但新规不只是为政府的管理提供授权,更应设身处地考虑租客的种种困难,不要增加租客的负担。在不能充分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下,不必急着禁止群租,因为禁也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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