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对死刑案件物证、书证的审查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7日 柯桥律师  

  办理死刑案件,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