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农村房屋拆迁“钉子户”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6年2月5日 柯桥律师  
  “钉子户”是如何产生的?
  “钉子户是政府一手培养出来的”。记者在江南采访时,一位被称为钉子户的私营业主孙某这样告诉记者说。
  孙某的问题比较特殊,也比较的普遍。今天我们把他这个“钉子户”的问题提出来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还很有可能会促进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早日出台。
  孙某家住在南方沿江城市开发区下属的一个乡镇,自己办了一个家庭式小工厂,生产机械配件,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孙某成为了全镇最先富起来的一批能人。1991年孙某向镇政府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历时一年半盖起来全镇最豪华的一栋3层楼房。
  矛盾也就是由这栋小楼引起的,2007年10月份,开发区为了修建一条区内道路,规划刚好占用了孙某的整栋小楼。开发区给予的房租补偿标准是700元/平方米;而这点费用与孙某当初建房所用的材料、工期工价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双方提出的补偿标准相差太远,僵持了半年多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眼看着周边的居民都已经搬迁完毕,只剩下孙某的那整小楼孤零零地竖着很是“扎眼”。
  矛盾的焦点是:开发区认为别的被拆迁户政府给予的补助标准是每平方米700元,那么孙某这栋小楼的补助标准也只能是700元/平方米。而孙某则认为,“我的房子不是商品房,房子的建造用料钢筋、水泥都比其他被拆迁户使用的多,造型奇特,工期较长。政府应该按照国务院46号文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给予补偿。而不应该以所谓的红头文件的名义强行责令我交地、搬迁。更不应该动用法院、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屡次到我的机械厂进行所谓的检查,干扰生产、强迫搬迁。”
  记者查阅文件发现:城市居民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执行,除了房屋内的装修成本不同,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可以协商赔偿以外,同一个小区内统一建造的商品房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平方补偿价给予补偿。
  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建房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情况,宅基地建房不是由建设公司统一建造的商品房,而是由村民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己购买材料,请建筑工人一砖一瓦盖起来的。条件好的人家可以用更多的水泥和钢筋建造防震性能更好的房子;而条件比较差的家庭建造的房子与条件好的人家建造的房子在用料等方面的投入相差可以达到几十万元呢。
  而这巨大的建造差价,是农村房屋拆迁“钉子户”感觉补偿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所在。另据记者调查发现《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至今还没有出台,这就造成了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空白。
  由于农村房屋的建造不是统一的商品房,外观相同的2栋房子却很有可能因为用料的不同而差距很大。就像是城市房屋拆迁,2个面积相同的房子却由于室内装修成本的不同,而补偿标准不同。城市房屋拆迁对于装修的补偿标准解决办法只能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坐下来继续协商。
  由于农村私人自己建房的成本不同,随着城镇开发速度的加快,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纠纷问题会越来越多,“钉子户”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 …
  我们呼吁农村房屋拆迁应尽快建立“公平合理”的房屋造价评估补偿机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一刀切的统一补偿标准不适合农村,政府红头文件的强硬态度也只会加剧矛盾,导致“钉子户”的继续增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全文阅读】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