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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产,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3日 柯桥律师  
案情简介
 王雪与李军系夫妻关系,1998年8月13日李军购得一套房改房。2002年6月5日李军夫妇为该房办理了房产证,李军夫妇自购买该房后一直对外出租。2002年李军因养鱼资金周转困难,欲将该房出售,同年8月1日,李军与张玉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玉,张玉给付李军房款2万元,而李军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其夫妇当时缴纳房改款的收据交给张玉,张玉随即住进了该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6月,王雪找到张玉,说买房之事她不知道,要求张玉将该房返还给她,并表示可代李军退还购房款2万元,但被张玉予以回绝。为此,王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玉将该房屋返还给王雪。 
争议焦点和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李军是未经共有人同意否有权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出售涉案房产。
法院判决:被告李军与被张玉的房屋买卖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评析
 涉案房屋属王雪与被李军的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无效。被李军未经王雪的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以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张玉,且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被李军与张玉的房屋买卖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由被李军返还购房款20000元及利息给被张玉,利息从200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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