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离婚后房产分割需按照当时市价上涨来给付房产补偿款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19日 柯桥律师  
  核心内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另一方取得一半房价的补偿款,在未及时付款而房价已经上涨的情况下,是否仍应按照原约定付款?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李某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房子归刘某所有,李某获得1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但半年后,房价上涨让纠纷又起。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析产案,判决刘某在原约定15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偿李某6万元。
  李某与丈夫刘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刘某所有,刘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李某15万元,由李某另行购房;这笔钱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李某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因刘某称暂时没有那么多钱给付李某,李某就一直没有搬出。
  去年下半年,刘某拿出余款让李某搬家,李某提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46万元了,要求刘某再补给其8万元,刘某拒绝给付。
  于是,李某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现要求刘某就房屋的涨价进行补偿,给付补偿款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虽然李某没有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刘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李某。因房屋涨价,刘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李某不能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法院根据有关鉴定部门对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的结果,判决刘某在原约定15万元基础上再给李某增加补偿6万元。
  律师分析:
  双方对房产分割时的真实意愿是进行平分,平分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房价已经上涨而仍然按照原数额进行补偿,显然不符合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愿,对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不公平。合同法规定,合同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或撤消。另外,取得房屋的一方因其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行为而承担一定赔偿也是应该的。因此,在房价上涨时,应当按照新房价的一半补偿对方。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